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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道部令第11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05-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规定的铁道部负责铁路建设行业管理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 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 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 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 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立项决策阶段。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阶段。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建设管理单位由建设项目投资人选择或组建。建设项目投资人按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建设管理单位。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铁路建设业务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管理同类建设项目的工作业绩,其负责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合格、投资控制良好,经运输检验,没有质量隐患。

    (二)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单位负责人必须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规程规范,具有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主要财务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财务规定,具有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财务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三)具有与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和经济管理机构,能够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等符合国家规定,良好地控制工程投资,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就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全过程对委托方负责;

    (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和设计咨询工作;

    (三)组织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四)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开工(复工)报告;

    (六)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七)负责审核施工图,供应设计文件,组织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

    (八)编报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建设资金预算建议;

    (九)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统计、报告工程进度;

    (十)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

    (十一)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人身伤亡和行车安全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办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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