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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勘察设计业务,将所承揽的铁路勘察设计业务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二)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
(三)设计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四)未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六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参加工程投标,以非法手段中标;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工程施工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二)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安全隐患;
(三)不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不履行保修义务;
(四)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不接受监理单位检查;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六)发现设计文件错误不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安全隐患;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担铁路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参加工程监理投标,采用非法手段中标,转让监理业务;
(二)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
(三)不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监理人员因过错或失职造成质量事故;
(四)监理人员收受贿赂,接收礼品,索要钱物; (五)发现设计文件错误不报,或接到施工单位关于设计文件错误的报告而未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事故隐患;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八条 铁路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利用外资(含国外贷款)的铁路建设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八十条 已发布的铁路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0]19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