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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网络实名:沈阳地铁合同纠纷7月开庭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07-06-25     浏览次数     字体     

  

    沈阳地铁网(www.syditie.com)的创办人辛铁成,在今年5月将阿里巴巴网络实名提供服务方和代理单位诉讼到沈阳中法,案件已经受理,定于7月2日开庭.

事情经过:

 为推广自己制作的“沈阳地铁”网站,沈阳市民辛先生在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721”)花800元申请了网络实名服务。可用了3个月,“3721”公司以辛先生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为由,停止了这项服务。“如果我没资格用这个服务,当初为什么给我开通?”辛先生对此感到不解。昨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据辛先生介绍,他是一位系统构架师,2005年10月,他制作了一个关于沈阳地铁沿线、建设情况的非经营性网站,11月他申请的域名在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功,12月5日买了“3721”的一项服务——网络实名。12月6日,辛先生得到“3721”邮件回复,通知他可以使用该业务。    
   
       “有了这个服务,只要在网上搜寻时,敲入‘沈阳地铁’字样,就可弹出我的网站。‘3721’是归雅虎公司管理,我申请这项服务,在当时沈阳代理这个服务的辽宁网桥科技有限公司交了800元的年使用金。网桥公司给了我发票。”  
   
       今年2月23日,辛先生接到“3721”“网络实名沈阳地铁复议通知”传真。上面说,有另一单位对辛先生的“3721”产品产生复议,同时出示与此产品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希望辛先生在7个工作日内向“3721”提供能证明自己拥有该名称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我把我注册域名的电子证书、‘3721’开通这个服务的电子邮件,当时的收据、网站的备案信息等材料发传真到北京。3月7日我再次收到‘3721’的传真,上面说我没能提供完整的与该产品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再有使用权。”  
   
       辛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的网站是非经营性的,但也投入了大量推广费。“3721”说停就停,给自己带来损失。他要求“3721”继续履行合同。但“3721”表示,如有产品咨询问题,就与现在的沈阳办事处辽宁天创公司联系。  
   
       “我有两件事不明白,一是我按‘3721’提供的复议规则查询,发现‘3721’是用其另一项服务‘实名网址’的注册规范来规范‘网络实名’的服务,第二,就算是我不合要求,当初申请服务时,可以不批准啊!我用3个月了,给我停止,我们的合同到底是不是有效?我在网络上买了服务,我是消费者,出现这样的问题,我该向谁投诉?”   
    
      连线“3721”  
   
    “沈阳地铁”不是个人产品  
   
       记者与北京3721公司取得了联系,负责实名客服工作的8729号金先生将电话转给一直与辛先生沟通的吴小姐。吴小姐表示,公司有负责与媒体沟通的部门,由该部门对记者的问题予以解答,但当天记者没等到该部门的回复电话。  
   
       记者又与辽宁天创公司取得了联系,客服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公司规定,“沈阳地铁”这个域名不许个人注册,这个名称除沈阳地铁公司可注册外,其他人都不许注册。同时不许注册的还有包括中国字样、某某传奇、某某私服、沈阳文化等字样。当记者问为什么辛先生当时能注册成功时,该工作人员说,当时这个业务不属于该公司负责,具体情况他们不清楚,只能问北京总公司。   
  
    连线消协  
   
    此情况不属消费纠纷  
   
       辛先生的情况消协是否可以解决?记者为此采访了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李彬。李彬介绍,辛先生的网站是非经营性的,但双方消费后产生的结果是有经营性的,就是说,辛先生买了服务后,是为推广自己的产品。所以,这不属于消费纠纷。  
   
    消协能维权的范围是在网络上购物时,有真实的物品和价格交易。例如通过网络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或把钱打过去而东西却没给,这样的情况才属于消费纠纷。   
    
    连线律师  
   
    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记者将辛先生的遭遇介绍给沈阳金源丰律师事务所的江律师。江律师表示,网络消费属于新兴事物,但一些法规相对滞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事给予判断。但参照其他法规如《公司法》,“沈阳地铁”字样根本不应由个人使用。所以,双方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虽然从合同表面看,3721公司终止合同属于违约,但根据《合同法》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3721不算违约。但如果造成对方损失,也要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      

编辑:沈阳地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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