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bu)加強(qiang)安全生產(chan)工作,鼓勵公眾積極參與(yu)安全生產(chan)領域社會監督,及時發現(xian)並排除(chu)安全生產(chan)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製止和懲(cheng)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chan)領域改(gai)革(ge)發展的意見》《陝西(xi)省安全生產(chan)條例》和原國家安監總局(ju)財(cai)政部《安全生產(chan)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製定本實(shi)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shi)施辦法適用於陝西(xi)省轄(xia)區內生產(chan)經營建設活動中存在(zai)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chan)違法行為以及不依法依規處理生產(chan)安全事故行為的舉報獎勵。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chan)監督管理職(zhi)責的部門(men)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chan)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xiang)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men)、其他負有安全生產(chan)監督管理職(zhi)責的部門(men)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行為和未依法依規調查處理生產(chan)安全事故行為。
第四條 給予(yu)舉報人的獎金納(na)入同級財(cai)政預算,通過現(xian)有資金渠道安排,並接受審計部門(men)、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五條 安全生產(chan)舉報獎勵活動應當遵循(xun)“合法舉報、適當獎勵、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和“誰處罰、誰獎勵”的原則。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zheng)改(gai)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ju)部停產(chan)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zheng)改(gai)治理方能排除(chu)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ying)響致(zhi)使生產(chan)經營單位自(zi)身(shen)難以排除(chu)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有行業標準的按照其標準判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chan)違法行為,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ju)印發的《安全生產(chan)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
重點包括以下情形(xing):無證無照從事生產(chan)經營建設活動;違反建設項目(mu)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違法違規發包轉包生產(chan)經營項目(mu)、場所和設備;違規使用國家明令(ling)淘(tao)汰、禁(jin)止的危及生產(chan)安全的工藝、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和製度不健(jian)全;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技術(shu)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未依法依規處理生產(chan)安全事故行為,是指瞞報、謊報生產(chan)安全事故或者生產(chan)經營單位主要(yao)負責人在(zai)發生傷亡事故後逃(tao)匿的,不按規定調查處理生產(chan)安全事故或者責任追究(jiu)、整(zheng)改(gai)措施不落實(shi)等行為。
第九條 舉報人應當向(xiang)重大事故隱患、違法行為、生產(chan)安全事故事實(shi)發生地所屬縣(xian)(市、區)應急管理部門(men)或負有安全監管職(zhi)責的部門(men)舉報,也可以向(xiang)有管轄(xia)權的上級應急管理部門(men)或負有安全監管職(zhi)責的部門(men)舉報。舉報人應當提(ti)供被(bei)舉報單位名稱、地址(或違法事件發生地)、安全隱患、違法行為、生產(chan)安全事故主要(yao)事實(shi)、本人真實(shi)姓(xing)名、聯絡方式等。
第十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屬於相關監管部門(men)沒有發現(xian),或者雖(sui)然發現(xian)但(dan)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shi)的,給予(yu)舉報人現(xian)金獎勵。具有安全生產(chan)管理、監管、監察職(zhi)責的工作人員的舉報不在(zai)獎勵範(fan)圍。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guan)真實(shi),捏造、歪曲事實(shi)意圖誣告、陷害他人的,經核實(shi)屬於惡(e)意舉報(誣告)的,對舉報人納(na)入個人誠(cheng)信管理體(ti)係進行處理,嚴重者將依法追究(jiu)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men)應當建立健(jian)全安全生產(chan)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複、統計和報告等製度,並向(xiang)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qu)辦法等。
省應急管理廳受理舉報途(tu)徑有安全生產(chan)舉報投訴(su)特服電話12350、門(men)戶網站投訴(su)谘(zi)詢(xun)欄目(mu)、信函信訪、走訪等方式。
第十二條 核查處理舉報事項,按照下列(lie)規定辦理:
(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men)或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zhi)責的部門(men)負責受理本轄(xia)區內的舉報事項;
(二)縣(xian)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men)或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zhi)責的部門(men)應當依照各自(zi)的職(zhi)責直(zhi)接核查處理轄(xia)區內的舉報事項;
(三)舉報事項不屬於本單位受理範(fan)圍的,接到(dao)舉報的應急管理部門(men)應當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並采(cai)取(qu)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或者告知舉報人向(xiang)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
(四)受理舉報的應急管理部門(men)或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zhi)責的部門(men)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zi)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men)或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zhi)責的部門(men)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dan)延長期限(xian)不得(de)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duan)限(xian)製,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有關地方政府,由其牽(qian)頭組織核查。
第十三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men)或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zhi)責部門(men)受理的一般(ban)事故隱患、安全生產(chan)違法行為和未發生亡人的生產(chan)安全事故的舉報事項按有關規定轉交市、縣(xian)應急管理部門(men)或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zhi)責的部門(men)核查處理;重大事故隱患、嚴重違法行為和發生亡人的生產(chan)安全事故的舉報事項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men)或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zhi)責的部門(men)直(zhi)接核查處理。
第十四條 經調查屬實(shi)的,受理舉報的應急管理部門(men)或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zhi)責的部門(men)應當按下列(lie)規定對有功的實(shi)名舉報人給予(yu)現(xian)金獎勵:
(一)經查實(shi)屬於重大事故隱患、嚴重違法行為或構成一般(ban)事故,獎勵金額(e)按照行政處罰金額(e)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shi)舉報的瞞報謊報死(si)亡人數給予(yu)獎勵。其中:一般(ban)事故按每(mei)查實(shi)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mei)查實(shi)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mei)查實(shi)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mei)查實(shi)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chan)舉報獎勵實(shi)行獎金發放登記(ji)備案製度,每(mei)月整(zheng)理一次舉報結案台(tai)賬。對於核查屬實(shi)舉報事項的,應於處罰或核查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獎。
獎金的具體(ti)發放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應急管理部門(men)或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zhi)責的部門(men)根(gen)據具體(ti)情況確定,並抄(chao)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men)和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zhi)責的部門(men),避免(mian)多頭重複獎勵。
第十六條 舉報人自(zi)收到(dao)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領取(qu)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zhi)責的部門(men)可以在(zai)一定範(fan)圍內進行公告,自(zi)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領取(qu)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舉報人獲得(de)獎金包含(han)個人所得(de)稅的,舉報人應依法向(xiang)稅務部門(men)進行申報和繳納(na)。
第十七條 舉報人領取(qu)獎金時應攜(xie)帶(dai)本人身(shen)份證原件到(dao)指定地點親自(zi)領取(qu),或者在(zai)通過電話核實(shi)身(shen)份信息後向(xiang)負有安全監管職(zhi)責的部門(men)提(ti)供銀(yin)行賬號,由受理的應急管理部門(men)或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zhi)責的部門(men)將獎金轉入舉報人提(ti)供賬號內。
第十八條 一人或多人在(zai)省、市、縣(xian)三級應急管理部門(men)或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zhi)責的部門(men)舉報同一事件的,由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部門(men)給予(yu)舉報人一次性(xing)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平均(jun)分配(pei),由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shu)麵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qu)獎金。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騙取(qu)獎勵資金的,取(qu)消其獎勵資格(ge);已經獎勵的,收回獎金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數額(e)較大的將依法追究(jiu)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參與(yu)處理舉報工作的人員必(bi)須嚴格(ge)遵守保密(mi)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yi),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de)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shen)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接受舉報後,無正當理由不予(yu)查實(shi)的,舉報人可向(xiang)紀檢(jian)監察機關申告。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陝西(xi)省應急管理廳和陝西(xi)省財(cai)政廳負責解(jie)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zi)印發之日起施行。陝西(xi)省安全生產(chan)監督管理局(ju)、陝西(xi)省財(cai)政廳《關於印發〈陝西(xi)省安全生產(chan)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陝安監〔2013〕60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