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huan)迎訪問鹹陽市(shi)燃氣集(ji)團有限公司官方網站!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咸阳市(shi)天然气总公司 作者:咸阳市(shi)天然气总公司 点击数:1 发表时间:2022-12-13 10:21:44
        A A A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產企業

        第二节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第四节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

        第五节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cun)企業

        第六节 交通運輸企業

        第七节 冶金企業

        第八节 機械製造企業

        第九节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

        第十一节 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第十二节 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

        第三章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tou)入長效機製,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ling)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bu)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jue)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bu)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jie)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石油天然氣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cun)、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hang)空(kong)及核燃料(liao))、電力生產與供應的企業及其他(ta)經(jing)濟組織(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遵循(xun)以下原則:

        (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tou)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企业根(gen)据生产经(jing)营实际(ji)需要(yao),据实开支符(fu)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ji)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tou)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pi)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條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可(ke)由企業用於以下範圍的支出:

        (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bi)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tou)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規定投(tou)入的安全設施、設備]

        (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yin)患(huan)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jie)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jie)相关的其他(ta)支出。


        第二章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節 煤炭生產企業

        第六條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批(pi)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ji)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條 煤炭生產企業依據當月開采的原煤產量,於月末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chong)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ta)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9號)的規定;礦井衝(chong)擊地壓判定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防治煤礦衝(chong)擊地壓細(xi)則》(煤安監技裝〔20188號)的規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煤礦防治水細(xi)則》(煤安監調查〔201814號)的規定。

        多种灾害并存(cun)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條 煤炭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ge)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冲(chong)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chong)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chong)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chong)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chong)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yin)患(huan)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tao)生和紧急避难(nan)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yin)患(huan)排(pai)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yin)患(huan)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jie)相关的其他(ta)支出。

        第二節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

        第九條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ta)礦產資源的勘(kan)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kang)及尾礦庫運行、回采、閉庫等有關活動。

        第十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當月開采的原礦產量,於月末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chao)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kan)探单位按地质勘(kan)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zhu)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條 尾礦庫運行按當月入庫尾礦量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4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第十二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yao)求初(chu)期投(tou)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yin)患(huan)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tao)生和紧急避难(nan)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yin)患(huan)排(pai)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yin)患(huan)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kan)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jie)相关的其他(ta)支出。

        第三節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第十三條 石油天然氣(包括頁岩油、頁岩氣)開采是指陸上采油(氣)、海上采油(氣)、鑽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動。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條 陸上采油(氣)、海上采油(氣)企業依據當月開采的石油、天然氣產量,於月末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其中每噸原油20元,每千(qian)立方米(mi)原氣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jie)工程成本的2%逐(zhu)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du)约(yue)定并及时向(xiang)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cun)企业执行。

        第十五條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yao)求初(chu)期投(tou)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tao)生和紧急避难(nan)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yin)患(huan)排(pai)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yin)患(huan)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jie)相关的其他(ta)支出。

        第四節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mu)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依據,於月末按工程進度計算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wu)建筑工程、城(cheng)市(shi)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shi)政(zheng)公用工程、港口与航(hang)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tou)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jing)标时不得删减(jian)。国家对(dui)基(ji)本建设投(tou)资概算另(ling)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jing)完成招投(tou)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du)約(yue)定並於工程開工日一個(ge)月內向(xiang)承包單位支付至少50%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du)约(yue)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ge)月内将(jiang)至少50%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直接(jie)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複提取。

        工程竣工决(jue)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時要(yao)求初(chu)期投(tou)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tao)生和紧急避难(nan)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yin)患(huan)排(pai)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yin)患(huan)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jie)相关的其他(ta)支出。

        第五節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cun)企業

        第二十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cun)是指經(jing)批(pi)準開展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xue)品目錄》物品,以及列入國家有關規定危險品直接(jie)生產和聚積保存(cun)的活動(不含銷售和使用)。

        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第二十一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cun)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chao)額累退方式(shi)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並逐(zhu)月平(ping)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chao)过1000萬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二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cun)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yao)求初(chu)期投(tou)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ge)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yin)患(huan)排(pai)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yin)患(huan)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jie)相关的其他(ta)支出。

        第六節 交通運輸企業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鐵路運輸、城(cheng)市(shi)軌道交通、水路運輸、管道運輸。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li)》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cheng)市(shi)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定批(pi)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xiang)运行的城(cheng)市(shi)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xiang)轨道、市(shi)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经(jing)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xie)、过驳、仓储;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並逐(zhu)月平(ping)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shu)货运业务1.5%。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yao)求初(chu)期投(tou)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cheng)市(shi)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xie)工具安全状(zhuang)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xie)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gong)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hang)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铁路和城(cheng)市(shi)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四)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yin)患(huan)排(pai)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yin)患(huan)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cheng)市(shi)轨道交通基(ji)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jie)相关的其他(ta)支出。

        第七節 冶金企業

        第二十六條 冶金是指黑色(se)金属和有色(se)金属冶炼及压延(yan)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條 冶金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chao)額累退方式(shi)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並逐(zhu)月平(ping)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chao)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亿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二十八條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yao)求初(chu)期投(tou)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sheng)与振动、防辐射和隔(ge)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yin)患(huan)排(pai)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yin)患(huan)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jie)相关的其他(ta)支出。

        第八節 機械製造企業

        第二十九條 機械製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裝備、石油煉化裝備、建築施工機械及其他(ta)機械設備的製造活動。

        按照《国民经(jing)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辦法所稱機械製造企業包括通用設備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汽車製造業,鐵路、船舶、航(hang)空(kong)航(hang)天和其他(ta)運輸設備製造業(不含第十一節民用航(hang)空(kong)設備製造),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ta)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等8类企业。

        第三十條 機械製造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chao)額累退方式(shi)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並逐(zhu)月平(ping)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chao)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三十一條 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yao)求初(chu)期投(tou)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sheng)与振动、防辐射和隔(ge)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yin)患(huan)排(pai)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yin)患(huan)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jie)相关的其他(ta)支出。

        第九節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

        第三十二條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十三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chao)額累退方式(shi)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並逐(zhu)月平(ping)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chao)过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三十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yao)求初(chu)期投(tou)入的安全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yin)患(huan)排(pai)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yin)患(huan)的奖励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jie)相关的其他(ta)支出。

        第十節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

        第三十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chao)額累退方式(shi)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並逐(zhu)月平(ping)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chao)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00万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亿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十七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yao)求初(chu)期投(tou)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ge)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yin)患(huan)排(pai)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yin)患(huan)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jie)相关的其他(ta)支出。

        第十一節 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第三十八條 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軍工危險化學(xue)品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

        第三十九條 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一年度軍品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chao)額累退方式(shi)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並逐(zhu)月平(ping)均提取。

        (一)军工危险化学(xue)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chao)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00万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亿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liao)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chao)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00万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亿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chao)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00万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亿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chao)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亿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亿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ta)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chao)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00万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亿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條 核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jing)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第四十一條 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yao)求初(chu)期投(tou)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sheng)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ge)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ge)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yin)患(huan)排(pai)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gang)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yin)患(huan)的奖励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xue)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含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shu)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zheng)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shu)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四)与安全生产直接(jie)相关的其他(ta)支出。

        第十二節 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

        第四十二條 電力生產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風力、太陽能、生物質能以及地熱、潮汐(xi)能等其他(ta)能源轉換(huan)成電能的活動。

        电力供应是指经(jing)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

        第四十三條 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chao)額累退方式(shi)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並逐(zhu)月平(ping)均提取。

        (一)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chao)过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chao)过500億元的,按照0.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500億元至1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1000億元至2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chao)过2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四條 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yao)求初(chu)期投(tou)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zhuang)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yin)患(huan)排(pai)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ba)重大隐(yin)患(huan)除(chu)险加固(gu)支出、燃煤发电厂贮(zhu)灰(hui)场重大隐(yin)患(huan)除(chu)险加固(gu)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yin)患(huan)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jie)相关的其他(ta)支出。


        第三章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製度,明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落實責任,確保按規定提取和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編製年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na)入企業財務預算,確保資金投(tou)入。

        第四十七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並專項核算。符(fu)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應當取得發票(piao)、收據、轉賬(zhang)憑證(zheng)等真實憑證(zheng)。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yin)患(huan)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zi)(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chu)结余小于年度实际(ji)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八條 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企業,新建和投(tou)產不足一年的,當年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據實列支,年末以當年營業收入為依據,按照規定標準計算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四十九條 企業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連續兩年補提安全生產費用的,可(ke)以按照最近一年補提數提高提取標準。

        本办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zheng)府(fu)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其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五十條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chu)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bei)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bei)时恢(hui)复提取。

        第五十一條 企業當年實際(ji)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不足年度應計提金額60%的,除(chu)按規定進行信息披(pi)露外,還(huai)應當於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屬地監管權限向(xiang)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zheng)府(fu)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交經(jing)企業董事會、股東(dong)會等機構審議的書麵說(shuo)明。

        第五十二條 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gou)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dui)应的提取标准对(dui)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三條 企業作為承攬人或承運人向(xiang)客戶提供納(na)入本辦法規定範圍的服務,且外購材料(liao)和服務成本高於自客戶取得營業收入85%以上的,可(ke)以將(jiang)營業收入扣除(chu)相關外購材料(liao)和服務成本的淨額,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

        第五十四條 企業內部有兩個(ge)及兩個(ge)以上獨(du)立核算的非法人主體,主體之間生產和轉移產品和服務按本辦法規定需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各主體可(ke)以以本主體營業收入扣除(chu)自其它主體采購產品和服務的成本(即剔除(chu)內部互供收入)的淨額,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

        第五十五條 承担(dan)集(ji)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ji)团母(mu)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ji)团总部),可(ke)以对(dui)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li)集(ji)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ji)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ji)团总部收入。

        集(ji)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jie)相关支出。

        第五十六條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ta)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yao)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條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八條 企業由於產權轉讓、公司製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shi)的,其結餘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條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jing)營或者依法清(qing)算的,其結餘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qing)算收益。下列情形除(chu)外:

        (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jiang)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kang)、尾矿库闭库后可(ke)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pei)偿;

        (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cun)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jiang)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cun)设备、库存(cun)产品及生产原料(liao)支出。

        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cun)续企业的,由存(cun)续企业管理;无(wu)存(cun)续企业的,由清(qing)算前全部股东(dong)共同管理或者委托(tuo)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條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chu)集(ji)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he)单位和个(ge)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shi)对(dui)其进行集(ji)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zheng)法规另(ling)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條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ta)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zheng)部门依法对(dui)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條 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由縣(xian)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他(ta)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財政(zheng)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向(xiang)施工單位支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xiang)分包單位支付必(bi)要(yao)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應急管理、礦山安全監察等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第六十四條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ta)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zheng)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cun)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xun)私舞(wu)弊(bi)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xing)事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fu)合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shui)收规定不一致的,纳(na)税(shui)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圍以外的企業為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tou)入,從成本(費用)中列支。

        自营烟花爆竹储存(cun)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cun)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條 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可(ke)以結合本地區實際(ji)情況,會同相關部門製定特定行業具體辦法,報省級人民政(zheng)府(fu)批(pi)準後實施。

        县(xian)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jiang)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na)入定期统计分析(xi)。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zheng)部、應急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同時廢止。

        韩日美女一级毛片麻豆|精品亚洲专区无码|少妇富婆一区二区三区|欧美日韩亚洲系列成人|免费无码高清综合|在线观看免费a∨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