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为进一步规范和(he)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li)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ping),根据《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guo)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办法适(shi)用于(yu)全国(guo)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條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qiang)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yuan)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條 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gao)到低分(fen)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fen)别(bie)制定。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men)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ji)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qu)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五條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shi)行分(fen)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men)。省级和(he)设区(qu)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men)分(fen)别(bie)为本行政区(qu)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men)。
第六條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de)向企业收取任(ren)何费用。
各级定级部门(men)可以通过(guo)政府(fu)购买(mai)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dan)位或(huo)者社(she)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dan)位(以下简称组织单(dan)位),委(wei)托其负责受理和(he)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chang)评审过(guo)程和(he)质(zhi)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she)会公布组织单(dan)位名单(dan)。
各级定级部门(men)可以通过(guo)政府(fu)购买(mai)服务方式委(wei)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dan)位负责现场(chang)评审工作,并向社(she)会公布名单(dan)。
第七條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li)由其主要负责人任(ren)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he)风险情况,对照所属(shu)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he)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shi)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zhi)安全化、作业环境(jing)器(qi)具定置化。每年至(zhi)少(shao)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shao)于(yu)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ji)效。
(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dan)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shi)性负责。
组织单(dan)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fen)别(bie)作出(chu)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cuo)误、不齐(qi)全或(huo)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xu)要补(bu)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zhi)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qi)全、符合规定形式,或(huo)者企业按照要求补(bu)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he)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song)定级部门(men),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song)和(he)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定级部门(men)对组织单(dan)位报送(song)的审核意见和(he)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ren)后,由组织单(dan)位通知负责现场(chang)评审的单(dan)位成立(li)现场(chang)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chang)评审,将现场(chang)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chang)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初(chu)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chang)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chang)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dan)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shi)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zui)长不超过(guo)20个工作日。
现场(chang)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jian)查或(huo)者现场(chang)复(fu)核的方式,确认(ren)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chang)评审的单(dan)位书面告知组织单(dan)位。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shi)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组织单(dan)位将确认(ren)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dan)定期报送(song)相应定级部门(men);定级部门(men)确认(ren)后,应当在本级政府(fu)或(huo)者本部门(men)网站向社(she)会公示,接(jie)受社(she)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shao)于(yu)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ying)的,定级部门(men)应当组织核实(shi)。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yi)议或(huo)者经核实(shi)不存在所反映(ying)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men)应当确认(ren)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song)同级工业和(he)信息化、人力资源社(she)会保障、国(guo)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chang)监督管理等部门(men)和(he)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he)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men)书面告知其未通过(guo)定级,并说明理由。
第八條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zhong),由其主要负责人承(cheng)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qi)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huo)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zhong)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zhi)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huo)者直接(jie)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yuan)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she)会不良影响(xiang)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jie)名单(dan);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guo)之(zhi)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zhi)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yin)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yin)患已(yi)完成整改。
申请一级企业的,还应当承(cheng)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未发生过(guo)特别(bie)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zhi)日前5年内未发生过(guo)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前2年内未发生过(guo)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fen)类(lei)》(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统计分(fen)析年度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de)标准化等级以来逐年下降或(huo)者持平(ping);
(三)曾(zeng)被定级为一级,或(huo)者被定级为二级、三级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
发现企业存在承(cheng)诺不实(shi)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zai)受理该(gai)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九條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十條 已(yi)经取得(de)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jie)满前3个月再(zai)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zai)次申请原(yuan)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men)确认(ren)后,直接(jie)予以公示和(he)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huo)者直接(jie)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yuan)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huo)者直接(jie)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yuan)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she)会不良影响(xiang)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shu)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xiu)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yuan)辅材料(liao)等无重大变(bian)化,无新建、改建、扩(kuo)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第十一條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men)在日常(chang)监管执法工作中(zhong),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zhi)一的,应当立(li)即告知并由原(yuan)定级部门(men)撤销其等级。原(yuan)定级部门(men)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song)同级工业和(he)信息化、人力资源社(she)会保障、国(guo)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chang)监督管理等部门(men)和(he)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he)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huo)者直接(jie)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yuan)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she)会不良影响(xiang)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lou)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jie)名单(dan)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liao),或(huo)者以其他不正当手(shou)段取得(de)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huo)者不再(zai)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yin)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條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men)应当协调(diao)有关部门(men)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he)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fen)类(lei)分(fen)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shi)施差异(yi)化监管。对一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jian)少(shao)执法检(jian)查频次;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yuan)因对相关企业实(shi)施区(qu)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yuan)则上一级企业不纳入范围;
(三)停产后复(fu)产验收时,原(yuan)则上优(you)先对一级企业进行复(fu)产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ren)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六)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dai)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zhi)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dai)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you)先提供信贷(dai)服务;
(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guo)家(jia)和(he)地方质(zhi)量奖励、优(you)秀品牌等资格和(he)荣誉的,予以优(you)先支持或(huo)者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xuan)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you)先推荐其参加所属(shu)地区(qu)、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dan)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xuan)。
第十三條 组织单(dan)位和(he)负责现场(chang)评审的单(dan)位及其人员不得(de)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xun)、咨询(xun)相关工作。
第十四條 各级定级部门(men)应当加强(qiang)对组织单(dan)位和(he)负责现场(chang)评审的单(dan)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liao)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chang)评审结论(lun)失实(shi)、报告抄袭(xi)雷(lei)同或(huo)有明显(xian)错(cuo)误等问题的,约(yue)谈有关单(dan)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dan)位和(he)负责现场(chang)评审的单(dan)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xun)、咨询(xun)相关工作,或(huo)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chu)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dan)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條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guo)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六條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men)可以根据本办法和(he)本地区(qu)实(shi)际制定二级、三级企业定级实(shi)施办法,并送(song)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he)工贸监管局(ju)备案。
第十七條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 1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