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fang)城乡建设厅(ting),北京市、天津(jin)市城市管理(li)委,上海市住房(fang)城乡建设管委,重(zhong)庆市经济(ji)和信息化委,新疆生产(chan)建设兵团住房(fang)城乡建设局(ju):
现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zhong)大(da)隐患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fang)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1日
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zhong)大(da)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为指(zhi)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feng)险(xian)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li),防(fang)范重(zhong)特大(da)事(shi)故发生,切(qie)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chan)安全,根据《中(zhong)华人民共(gong)和国安全生产(chan)法》《中(zhong)华人民共(gong)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li)条例(li)》等法律法规及《燃气工程项(xiang)目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條 本标准所称重(zhong)大(da)隐患,是指(zhi)燃气经营者在生产(chan)经营过(guo)程中(zhong),存在的危(wei)害程度较大(da)、可能(nen)导致群死群伤或(huo)造成重(zhong)大(da)经济(ji)损(sun)失(shi)的隐患。
第三條 县(xian)级及以(yi)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li)部门在开展(zhan)燃气安全监督管理(li)工作中(zhong),可依照本标准识别(bie)、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zhong)大(da)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條 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chan)管理(li)中(zhong),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zhong)大(da)隐患:
(一)未取(qu)得燃气经营许(xu)可证从事(shi)燃气经营活动;
(二)未建立安全风(feng)险(xian)分(fen)级管控制度;
(三)未建立事(shi)故隐患排查治理(li)制度;
(四)未制定生产(chan)安全事(shi)故应急(ji)救援(yuan)预案;
(五)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shi)的定期安全检(jian)查制度。
第五條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li)中(zhong),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zhong)大(da)隐患:
(一)燃气储罐(guan)未设置压力、罐(guan)容或(huo)液(ye)位显示(shi)等监测装置,或(huo)不(bu)具(ju)有超限(xian)报警(jing)功能(nen);
(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fang)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guo)限(xian)值的自动切(qie)断(duan)和放散装置;
(三)压缩天然气、液(ye)化天然气和液(ye)化石(shi)油气装卸(xie)系统未设置防(fang)止装卸(xie)用管拉(la)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bao)炸危(wei)险(xian)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bu)具(ju)有与该区域爆(bao)炸危(wei)险(xian)等级相对应的防(fang)爆(bao)性能(nen);
(五)燃氣廠站內可燃氣體(ti)泄漏濃度可能(nen)達到(dao)爆(bao)炸下限(xian)20%的燃氣設施(shi)區域內或(huo)建(構)築物內,未設置固(gu)定式可燃氣體(ti)濃度報警(jing)裝置。
第六條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diao)压设施(shi)安全管理(li)中(zhong),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zhong)大(da)隐患:
(一)在中(zhong)压及以(yi)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huo)者其他(ta)设施(shi);
(二)除确(que)需穿(chuan)过(guo)且已采(cai)取(qu)有效防(fang)护措(cuo)施(shi)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三)调(diao)压装置未设置防(fang)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guo)下游(you)压力允许(xu)值的安全保护措(cuo)施(shi)。
第七條 燃气经营者在气瓶(ping)安全管理(li)中(zhong),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zhong)大(da)隐患:
(一)擅(shan)自为非自有气瓶(ping)充(chong)装燃气;
(二)销售(shou)未经许(xu)可的充(chong)装单位充(chong)装的瓶(ping)装燃气;
(三)销售(shou)充(chong)装单位擅(shan)自为非自有气瓶(ping)充(chong)装的瓶(ping)装燃气。
第八條 燃气经营者供应不(bu)具(ju)有标准要求(qiu)警(jing)示(shi)性臭味(wei)燃气的,判定为重(zhong)大(da)隐患。
第九條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jian)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bu)按规定采(cai)取(qu)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cuo)施(shi)的,判定为重(zhong)大(da)隐患:
(一)燃氣相對密(mi)度大(da)於等於0.75的燃氣管道、調(diao)壓裝置和燃具(ju)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體(ti)及其他(ta)密(mi)閉地下空(kong)間內;
(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ping)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三)燃气管道及附(fu)件、燃具(ju)设置在卧室、旅馆(guan)建筑客房(fang)等人员居(ji)住和休息的房(fang)间内;
(四)使用国家明令(ling)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ju)、连接管。
第十條 其他(ta)严重(zhong)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wei)害程度较大(da)、可能(nen)导致群死群伤或(huo)造成重(zhong)大(da)经济(ji)损(sun)失(shi)的现实危(wei)险(xian),判定为重(zhong)大(da)隐患。
第十一條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