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應急(ji)管理部令(ling)
第13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經2023年11月6日應急(ji)管理部第28次部務會議(yi)審議(yi)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王祥喜
2023年11月29日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第一條 为了保障(zhang)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jian)少(shao)生产(chan)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安全生产(chan)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條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shang)贸等行业的生产(chan)经营单(dan)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條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zhi)封闭或(huo)者部分封闭,未(wei)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zao)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ji)聚(ju)或(huo)者氧含量不足(zu)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zhi)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條 工贸企业主要负(fu)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xun)、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ji)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ji)处置等方(fang)面的要求。
第五條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zhuan)职或(huo)者兼(jian)职的监护人员,负(fu)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ji)处置能(nen)力,能(nen)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ji)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條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bian)识,建立(li)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su)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nen)化技术(shu),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條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zhi)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fu)责人或(huo)者其(qi)书面委托(tuo)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tuo)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fu)责人承担(dan)。
未(wei)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de)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條 工贸企业将(jiang)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bao)给(gei)其(qi)他单(dan)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bao)单(dan)位在合同或(huo)者协议(yi)中约(yue)定各自的安全生产(chan)管理职责。工贸企业对其(qi)发包(bao)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chun)承包(bao)单(dan)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條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shao)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zhuan)题(ti)安全培训(xun),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ji)救援人员培训(xun)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nen),并如实记录。
未(wei)经培训(xun)合格不得(de)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條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fang)案,按规定组织演(yan)练,并进行演(yan)练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mu)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zhi),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十二條 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nen)产(chan)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suo)、隔离栏、防护网或(huo)者其(qi)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wei)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fu)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三條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su)的特点,配备符(fu)合国家标准或(huo)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yi)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shi)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ji)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yang)和定期检测,确保能(nen)够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shou)“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要求。存在爆炸(zha)風險的,應當采取消(xiao)除或(huo)者控製措施,相關電氣設施設備、照明燈具、應急(ji)救援裝備等應當符(fu)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bi)要的隔断、清除、置换(huan)等风险管控措施逐(zhu)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nen)够正常使用且(qie)作业现场配备必(bi)要的应急(ji)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fu)合安全要求。有专(zhuan)业救援队(dui)伍(wu)的工贸企业,应急(ji)救援人员应当做(zuo)好应急(ji)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五條 監護人員應當全程進行監護,與作業人員保持實時聯絡,不得(de)離開作業現場或(huo)者進入有限空間參與作業。
發現異常情況時,監護人員應當立(li)即(ji)組織作業人員撤(che)離現場。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li)即(ji)按照现场处置方(fang)案进行应急(ji)处置,组织科(ke)学(xue)施救。未(wei)做(zuo)好安全措施盲(mang)目(mu)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pai)专(zhuan)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fang)可进入。
第十六條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zhi)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mu)录管理。
监管目(mu)录由应急(ji)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七條 负(fu)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chan)监督管理的部门(men)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jiang)检查纳(na)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负(fu)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chan)监督管理的部门(men)应当将(jiang)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zhi)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na)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lv)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ji)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第十八條 负(fu)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chan)监督管理的部门(men)及其(qi)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ling)立(li)即(ji)或(huo)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pai)除前或(huo)者排(pai)除过程中无法保证(zheng)安全的,应当责令(ling)暂时停(ting)止作业,撤(che)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pai)除后,经审查同意,方(fang)可恢复(fu)作业。
第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zhi)一的,責令(ling)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yu)期未(wei)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qi)直接(jie)負(fu)責的主管人員和其(qi)他直接(jie)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ling)停(ting)產(chan)停(ting)業整頓(dun);構成犯罪的,依照刑(xing)法有關規定追究刑(xing)事責任:
(一)未(wei)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zhi)的;
(二)未(wei)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fu)合国家标准或(huo)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yi)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huo)者未(wei)对其(qi)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yang)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條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zhi)一的,责令(ling)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yu)期未(wei)改正的,责令(ling)停(ting)产(chan)停(ting)业整顿(dun),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qi)直接(jie)负(fu)责的主管人员和其(qi)他直接(jie)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wei)按照规定开展(zhan)有限空间作业专(zhuan)题(ti)安全培训(xun)或(huo)者未(wei)如实记录安全培训(xun)情况的;
(二)未(wei)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fang)案或(huo)者未(wei)按照规定组织演(yan)练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zhi)一的,责令(ling)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qi)直接(jie)负(fu)责的主管人员和其(qi)他直接(jie)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wei)配备监护人员,或(huo)者监护人员未(wei)按规定履(lv)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wei)对有限空间进行辨(bian)识,或(huo)者未(wei)建立(li)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wei)落实有限空间作業審批,或(huo)者作業未(wei)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要求的;
(四)未(wei)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chan)監督管理總局2013年5月20日公布的《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chan)監督管理總局令(ling)第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