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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来源:咸阳市天然气总(zong)公司 作者:天然气总(zong)公司管(guan)理员 点击数:1 发表时间:2024-01-17 17: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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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應急(ji)管(guan)理部令

        14號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已經2023年12月25日應急(ji)管(guan)理部第32次部務會議(yi)審議(yi)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王祥喜

        2024年1月10日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防止和減少(shao)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應急(ji)管(guan)理部門和礦山(shan)安全監察機構對(dui)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yao)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guan)理人員以及直(zhi)接負責的主管(guan)人員、其他直(zhi)接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dui)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yao)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fen)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zong)经理或者个(ge)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han)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yao)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guan)理人員以及直(zhi)接負責的主管(guan)人員、其他直(zhi)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於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gai)單位上級(ji)主管(guan)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zong)額;屬於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shui)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zong)額。

        生产经营单位提(ti)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shui)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yao)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zhi)轄市上一年度城(cheng)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

        (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guan)理人員以及直(zhi)接負責的主管(guan)人員、其他直(zhi)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zhi)轄市上一年度城(cheng)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xing)認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chao)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dui)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zhi)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bu)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zhi)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chao)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ji)管(guan)理部门、矿山(shan)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zheng)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條 對(dui)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对(dui)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ji)管(guan)理部决定;

        (二)对(dui)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ji)人民政府(fu)应急(ji)管(guan)理部门决定;

        (三)对(dui)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ji)人民政府(fu)应急(ji)管(guan)理部门决定;

        (四)对(dui)发生一般(ban)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ji)人民政府(fu)应急(ji)管(guan)理部门决定。

        上级(ji)应急(ji)管(guan)理部门可(ke)以指定下一级(ji)应急(ji)管(guan)理部门对(dui)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條 對(dui)煤(mei)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zhi)行:

        (一)对(dui)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mei)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shan)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dui)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ban)事故的煤(mei)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shan)安全监察局省级(ji)局决定。

        上级(ji)矿山(shan)安全监察机构可(ke)以指定下一级(ji)矿山(shan)安全监察机构对(dui)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ji)事故,事故發生地與(yu)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bu)在同一個(ge)縣級(ji)以上行政區域(yu)的,由事故發生地的應急(ji)管(guan)理部門或者礦山(shan)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應急(ji)管(guan)理部門和礦山(shan)安全監察機構對(dui)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的程序執(zhi)行。

        第十條 應急(ji)管(guan)理部門和礦山(shan)安全監察機構在作出(chu)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xiang)有的陳(chen)述、申辯、要(yao)求聽(ting)證(zheng)等權利(li);當事人對(dui)行政處罰不(bu)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yi)或者提(ti)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yao)負責人有《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zhi)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yao)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不(bu)立即組織事故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qi)間擅離職(zhi)守(shou),或者瞞報、謊報、遲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後逃(tao)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kuo)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yao)負責人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kuo)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yao)負責人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hui)有關證(zheng)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ti)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zheng),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zheng)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kuo)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單位直(zhi)接負責的主管(guan)人員和其他直(zhi)接責任人員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zhi)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kuo)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xiang)至第五項(xiang)規定的行為之(zhi)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ban)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xiang)至第五项(xiang)规定的行为之(zhi)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kuo)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發生一般(ban)事故的,處3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35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40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4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dui)一般(ban)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傷(包括急(ji)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下直(zhi)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zhi)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zhi)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dui)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直(zhi)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zhi)接經濟損失的,處12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zhi)接經濟損失的,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dui)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直(zhi)接經濟損失的,處2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6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zhi)接經濟損失的,處40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zhi)接經濟損失的,處6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dui)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zhi)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直(zhi)接經濟損失的,處12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2億元以上直(zhi)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xing)之(zhi)一的,屬於《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e)劣的情形(xing),可(ke)以按照法律規定罰款數額的2倍以上5倍以下對(dui)事故發生單位處以罰款:

        (一)关闭、破坏直(zhi)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hui)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qu)排除危险的整(zheng)改措(cuo)施,而拒不(bu)执(zhi)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xiang)未经依法批(pi)准或者许可(ke),擅自从事矿山(shan)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gao)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qu)得有关证(zheng)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ai)行政执(zhi)法的;

        (五)强令他人违章冒(mao)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bu)排除,仍(reng)冒(mao)险组织作业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e)劣的情形(xing)。

        第十九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yao)負責人未依法履(lv)行安全生產管(guan)理職(zhi)責,導(dao)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ban)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guan)理人員未依法履(lv)行安全生產管(guan)理職(zhi)責,導(dao)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ban)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個(ge)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zheng)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bu)具備安全生產條件(jian),導(dao)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dui)個(ge)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ban)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本規定,存在對(dui)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以及謊報、瞞報事故等兩(liang)種(zhong)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應急(ji)管(guan)理部門或者礦山(shan)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fen)別裁量(liang),合(he)並作出(chu)處罰決定。

        第二十三條 在事故調查中發現需要(yao)對(dui)存在違法行為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處以罰款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du)管(guan)理總(zong)局2007年7月12日公布,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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